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周志誠
周柏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陳朝復律師被 告 張義立
崔美惠簡麗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沈河濱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周志誠、周柏勝請求就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789號建號建物予以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840元【計算式:{(60㎡X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9,900元)+(房屋課稅現值305,600元)}X原告之權利範圍5分之2=839,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