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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 告 陳金煌送達代收人 陳律婷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被 告 陳政輝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㈡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即系爭建物)騰空,並將前開房屋暨於其內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

三、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與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騰空返還原告,自經濟上觀之,二者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開說明,僅擇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已足。而系爭土地115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又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26萬7000元,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115年課稅明細表附卷足憑,再原告陳報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價值共19萬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8378元〔計算式:(2900元×120.82平方公尺)+26萬7000元+19萬1000元=80萬8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名稱 數量 價值 1 1人座、2人座、3人座實木沙發桌椅 1組 3萬元 2 長凳 2張 6000元 3 電視櫃 1座 5000元 4 床頭櫃、床座、床墊 4組 6萬元 5 餐桌椅 1組 5000元 6 洗衣機 2臺 2萬5000元 7 直立式冰箱 1臺 2萬元 8 冷凍櫃 1臺 1萬元 9 冷氣機 2臺 3萬元 總計 19萬1000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