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 告 莊秋桃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華等3人間因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其對被告鄭美華之債權價額,及其聲請撤銷移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價額,並以兩者較低之價額,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