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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 告 莊秋桃被 告 鄭美華

王政文王衍坪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原告陳報其對被告債權為新臺幣(下同)84萬3500元,其聲請撤銷移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價額約5000元,應依兩者較低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法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