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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 告 劉映均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安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惟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35,308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34,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