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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 告 李啓達被 告 鄒雪如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