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許宸碩被 告 范一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法院應查明擔保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比較其價額之高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遽依各該抵押權所擔保最高限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47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707地號土地(面積:349.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00)、707-1地號土地(面積:6.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00)(下合稱系爭土地)就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設定登記(收件字號:111年雅普登字第03148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下稱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語。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係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涉訟,應衡酌系爭抵押債權金額及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間之高低,以較低者定之;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參酌原告提出之鄰近土地實價登錄網路資料顯示,與系爭土地相近、同段之土地於113年5月7日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1萬5,900元(每坪交易單價約38萬3,200元),據此估算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673萬7,5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較低之擔保物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73萬7,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5,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
一、面積計算式
1.第一項面積:349.78平方公尺×(3/100)=10.4934平方公尺
2.第二項面積:6.04平方公尺×(3/100)=0.1812平方公尺
3.第三項面積:220.02平方公尺總面積:10.4934平方公尺+0.1812平方公尺+220.02平方公尺=23
0.6946平方公尺
二、總價額=總面積×每平方公尺單價計算式:230.6946平方公尺×11萬5,900元=2,673萬7,504.14元總價值:2,673萬7,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