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 告 陳祥富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被 告 陳碧玲(沈水琴繼承人)
陳碧慧(沈水琴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被 告 陳碧芳(沈水琴繼承人)
陳碧瑜(沈水琴繼承人)
陳碧琪(沈水琴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其等五人與原告公同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及同段175之129地號土地(面積:1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暨其上同段172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其等五人與原告公同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暨其上同段27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均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按各請求金額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5,5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1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君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土地/建物面積 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計算式 (元以下4捨5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 77,200元/㎡ 公同共有1分之1 1,930,000元 77,200元/㎡×25㎡=1,930,0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78㎡ 77,200元/㎡ 公同共有1分之1 13,741,600元 77,200元/㎡×178㎡=13,741,60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166.41㎡ 105,900元 公同共有1分之1 105,90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5㎡ 72,800元/㎡ 公同共有1分之1 7,644,000元 72,800元/㎡×105㎡=7,644,000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166.95㎡ 284,000元 公同共有1分之1 284,000元 總計 23,70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