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 告 邱雪娥被 告 江玉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格式及記載方法,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另書狀除經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致不能為之者外,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且應依附件所示格式製作,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拆屋還地,惟其聲明「被告應移除787地號地上物,歸還土地」,然未載明該地上物為何、坐落土地之面積為若干、坐落之完整具體地號,致本院亦無從核定訴訟費用。又原告未表明請求權基礎,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之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包括人、事、時、地);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並提出787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完整),前揭事項均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倘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再者,原告起訴狀未釋明有何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情形,致不能以電腦文書方式製作,故請原告本次補正應提出合於附件所示規格之書狀。如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請原告注意。
四、末查,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應依上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含證物)之繕本或影本,併此指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件(電腦文書製作格式):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二點五公分,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