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何信宗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郁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1,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