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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翰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