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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張秋萍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