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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兼 聲請人 劉冬梅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劉信賢律師被 告兼 相對人 剛敏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兼聲請人(下稱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兼相對人(下稱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38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75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2)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調查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向稅捐機關函詢系爭不動產之房屋稅籍資料,可見與系爭不動產1、2之建築型態及屋齡相近之建物近期交易價格分別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0,930元、73,750元,又系爭不動產1、2之面積(含增建部分)各為145.40平方公尺、102平方公尺,據此估算系爭不動產1、2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各為24,853,222元(計算式:170,930元×145.40平方公尺)、7,522,500元(計算式:

73,750元×102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2,375,722元(計算式:24,853,222元+7,5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