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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 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啟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寬立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