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 告 江偉鳴被 告 何季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另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依原告提出之實價登錄網頁所示,系爭房地所在社區目前之平均交易均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29,100元,應可作為核定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值之參考。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約為6,621,185元(計算式:229,100元/坪×〈95.54㎡×0.3025〉=6,621,18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21,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編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太平區 欣欣段 129 1,858 10000分之249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面積(㎡) 權利範圍 1 109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之1 95.54 1分之1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面積4,513.25㎡,權範圍:100000分之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