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 告 宋家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培勛、劉雅蓉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命被告向原告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2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繳裁判費5萬0,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0,14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