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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國豪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複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被 告 羅鈺庭

張慕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因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至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則不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分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同段8717建號地下2層編號第5、8號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騰空並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並交還停車梯之感應磁扣各1個。㈡被告應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停車位之日止,按月各給付全體共有人新臺幣(下同)2500元。是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要目的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停車位予全體共有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停車位之價值核算,因原告未提出系爭停車位起訴時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及面積供本院核定,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停車位鄰近地區最新實價登錄金額為每個停車位1,100,00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0,000元(計算式:1,100,000元×2=2,200,0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7月1日起至返還該停車位止按月4,500元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起訴前已確定之不當得利租金計6個月,共15,000元(計算式:2,500元×6月=1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5,000元(計算式:2,200,000元+15,000元=2,2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