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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瑟西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顯興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政偉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580元(1萬80-500)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