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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 告 鄭雅芬

張清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政達、陳楷元、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5,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