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胡雅純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家逸即廖述文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亦有明定。
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原告為上述補正後,應提出載明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民事準備狀」,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說明 1 具狀補正載明以繼承人廖繼宗「全部遺產」為訟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本件原告起訴以「廖家逸即廖述文、林寶春、廖淑媛」為被告,聲明請求渠等就被繼承人廖繼宗所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塗銷,惟廖繼宗死亡時所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與原告起訴狀所列之不動產未盡相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已依職權調得被告等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原告應向本院閱卷後,具狀變更以「全部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依變更後聲明向本院繳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17萬5,356元(本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4月22日止)及原告所欲撤銷債務人廖家逸即廖述文就協議分割之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比較後擇低者為準。請原告閱卷後自行比較上開債權總額與系爭遺產按債務人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擇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或暫先依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117萬5,356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