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 告 富驛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6,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