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林育緁訴訟代理人 曾雋崴律師

張容瑄律師被 告 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9,726元(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金150萬元,利息自112年8月29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27日,以週年利率5%計算為199,726元,共計1,699,726元;聲明第二項本金150萬元。二項合計價額為3,199,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