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被 告 陳煜蓁
王耀宗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原告對被告陳煜蓁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5000元,低於其聲請塗銷(撤銷)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房地(即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坐落其上之同段8054、8102、8103建號建物)價額,應依兩者較低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5萬5000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905元。爰依法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