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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被 告 陳煜蓁

王耀宗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1行關於「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5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725萬3677」;第15行關於「465萬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65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