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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 告 潘建智被 告 杜芳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4,6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附表:

本金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2,993,406元 利息 2,993,406元 115年4月26日 115年4月28日 5% 1,230.17元 1,230.1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994,636元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