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 告 卓玉秀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被 告 劉慧美

索承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而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所主張之先、備位訴訟標的間係互相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均同一,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