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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金聖鑄被 告 瑞聯天地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碧涵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次按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或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為撤銷瑞聯天地B區民國114年9月21日第三十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決議;備位聲明為確認瑞聯天地B區114年9月21日第三十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二及決議一無效。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並未陳明其因上開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數額,而有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事,則就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