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金聖鑄被 告 瑞聯天地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汪碧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江碧涵」之記載,應更正為「汪碧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