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 告 張芷綾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