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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林承毅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確認被告承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對原告之居間報酬543,000元請求權不存在;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元(計算式:457,000+543,000=1,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