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 告 宇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彥宇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聯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