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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 告 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瀚上列原告與被告理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間之工料合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50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5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