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玉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素玫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