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 告 銘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銘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沐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9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