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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 告 王勝豐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寬益、張美如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