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太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安宜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盈穎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1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6,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