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李長昱被 告 林易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0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7573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