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 告 緯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士商柏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