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 告 黃榮漳
黃瑞庸
黃瓊誼
黃守駿
黃瓊慧
洪哲修
洪珮琪
洪婷怡上 八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豪、黃琨閔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萬5,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