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 告 朱淑慧被 告 朱進順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6,720元(依原告主張被告占面之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核算,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附表:(新臺幣)地 號 占 用 面 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元/㎡) 訴訟標的價額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15 4,800元 720元 同上段480、482地號 50 4,800元 24萬元 同上段506地號 40(3+30+7) 9,400元 37萬6,000元 合 計 61萬6,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