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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汶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翠婷被 告 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宏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9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4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日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 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6萬6,940元) 1 利息 46萬6,940元 111年1月1日 114年10月29日 (3+302/365) 4% 7萬1,486.6元 小計 7萬1,486.6元 合計 53萬8,427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