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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 告 徐榮良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原告與被告徐榮章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2-1、編號2-2之不動產所有權各1/4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㈡確認原告為附表所示編號3未保存登記房屋之1/4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人。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1,75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應查報「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2-1、編號3建物之課稅現值」,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上開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附表編號 不 動 產 種 類 1 臺中市○區○村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2-1 臺中市○○區○○段000○號進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