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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 告 蔣敏洲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錫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分案科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1京0,468兆1,046億8,104萬6,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京8,086兆2,808億6,991萬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