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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 告 吳貝陵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當事人(被告徐英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