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 告 張靖宜
送達代收址:臺中市○區○○路0段00 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貴倩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