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 告 杜美齡上列原告與被告蔣衍美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設定權利範圍」欄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價額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時,則以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明並向本院陳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原告併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到院),並自行比較「本件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與「所擔保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200萬元,暫先繳納2萬4900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抵押設定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0分之1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8分之1 3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8分之1 4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8分之1 一、種類:抵押權 二、字號:東地字第010014號 三、登記日期:民國81年11月03日 四、登記原因:設定 五、權利人:蔣衍美 六、債權額比例:全部 七、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000,000元 八、存續期間:自81年09月26日至111年09月25日 九、清償日期:111年09月25日 十、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一、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二、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和斌 十四、權利標的:所有權 十五、設定權利範圍:八分之一 十六、證明書字號:081東地字第001965號 十七、設定義務人:張和斌 十八、共同擔保地號:六合段54、56、98、99地號土地 下新段443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