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 告 卓珈渝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冠忠即台中京都堂中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