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王雅玲
羅佳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嘉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王雅玲及羅佳欣各新臺幣(下同)32萬6,86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65萬3,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