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88號原 告 廖坤戊被 告 廖崧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8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即明。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二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合併計算為斷。

㈠經查,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大漢街房地)為屋齡27年、

鋼筋混凝土造之5樓集合住宅。審酌坐落大漢街房地正上方之同址7樓建物(即臺中市○○區○○街0巷00號7樓,下稱7樓不動產),與大漢街房地屬相同社區及建物面積,且均配置1個停車位,兩者客觀條件高度相似。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示,該7樓不動產於民國114年11月23日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是以,採該7樓不動產之實價交易價格作為認定大漢街房地價值之標準,應屬合理。依此,核定大漢街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50萬元。

㈡至附表二所示土地(下稱神工段土地)部分,原告並未提出

該土地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供參,近2年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爰以神工段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2900元為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28萬9742元(計算式:面積99.9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萬2900元/平方公尺=128萬9742元)。㈢本件原告係就大漢街房地、神工段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2分之

1為請求,是就原告請求大漢街房地、神工段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起訴時交易價格應為489萬4871元【計算式:(850萬元+128萬9742元)×1/2=489萬4871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9萬4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一: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神岡區 大洲段 305 3354.34 21/5000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1 184 同土地標示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第五層:102.10 陽台: 17.39 雨遮:0.80 1/2 臺中市○○區○○街0巷00號5樓 備考 共有部分: 231建號、面積5514.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3/10000

附表二: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神岡區 神工段 48 99.98 1/2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