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 告 李幸芳
許秀珠李亮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黃文志律師被 告 柯亭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萬1,4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37萬6,000元(計算式:1440萬元+1240萬元+57萬6,000元=2,737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37萬6,000元,應徵27萬1,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